2022-03-16 20:23

游戏代理收入轻松过万,是馅饼还是陷阱?

    随着对线下传统赌博犯罪打击的越来越严厉,很多人把目光瞄准了网络赌博,便捷、轻松、来钱快,只要一部手机即可月入过万。你以为的只是刷刷手机,轻松赚钱,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。

    近日,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数起涉网络赌博案件。多名涉案人应招为某赌博APP代理,大量购买可用作“房卡”的豆子,并通过微信引导微信好友下载该赌博APP,同时在APP上设立俱乐部,被拉入俱乐部的成员通过向代理购买“房卡”进入“房间”,可参与打麻将、比鸡、掼蛋等各种棋牌类赌博游戏,根据后台记录的输赢情况,由代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参赌人员进行赔付。代理一方面赚取销售房卡的差价,另一方面向每局赢家抽取一定金额的提成,由于网络赌博的便利性,参赌人数较多,赌博APP代理月收入轻松过万。

    检察官说法:

    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开设赌场罪,“开设赌场”既包括开设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场所,也包括在信息网络空间里建立赌博网站等行为。

    上述案例中,涉案人应招为赌博APP代理,通过邀请人员参与赌博,以玩棋牌类游戏为名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。自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施行后,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三年以下,修改为五年以下,如果达到情节严重标准,则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,法律对开设赌场犯罪的打击更为严厉,对网络赌博的打击力度也将更大。

    再次提醒

    利润高、诱惑大,擦亮眼睛细甄别,网络游戏可以玩,触犯法律要不得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赌博不是致富之道。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:开的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游戏代理收入轻松过万,是馅饼还是陷阱?(图1)

    根据《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: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
    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    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
    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    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   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    (一)抽头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

    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
    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

    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    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    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
    (七)招揽未成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
    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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